1、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322194807@qq.com邮箱,邮件主题标明“长江新区科创金融支持措施意见反馈”;
2、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汉口北大道208号)3A号楼627办公室,邮政编码43034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2023年7月6日
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长江新区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未来之城、大美之城、典范之城”和助力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金融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收征管关系均登记在长江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打造区域金融中心
1.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我区纳税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2.支持打造金融集聚区。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在新区范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3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地区总部的,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增资扩股或者并购重组的总部金融机构,分别按照新增实收资本或者并购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提高科创融资服务水平
4.引导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银行专营机构100万元奖励。
5.提高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水平。对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科创企业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担保额度的1%给予补贴,单家担保公司每年本项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为10家及以上中小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6.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2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方面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经管委会同意,可对符合要求的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四条 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7.加强信贷融资支持。中小科创企业通过纯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投贷联动等准信用贷款融资的,按照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加强债务融资支持。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中小科创企业,每年按照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9.鼓励企业上市。对我区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10.支持企业挂牌。对我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11.鼓励上市公司稳健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对长江新区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按照其保费支出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
12.鼓励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对注册地在长江新区、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予以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支持提升资产证券化规模。鼓励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物业不动产等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加快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
14.吸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落户。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5.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16.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风投创投。鼓励长江新区国企平台公司设立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从事对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活动。允许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探索开展核心团队持股、员工跟投机制和容错机制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企平台公司与优秀投资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风投创投机构。
第八条 建设科技保险创新领先区
17.支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创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开发针对性的科技保险险种,探索建立长江新区科技保险险种试点产品库。对购买试点产品库内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创企业,最高可按投保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本项补贴不超过40万元。
18.鼓励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区内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当年新增承保科创企业户数达到30户及以上且新增科技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9.鼓励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在政府引导下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募资奖励。探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投资。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科技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九条 构建科创金融创新平台
20.支持科创金融创新载体建设。支持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落户长江新区,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有利于提升科创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参照各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21.支持设立各类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鼓励在长江新区内设立创投、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为区内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22.支持科创金融品牌建设。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本措施与“一企一策”政策和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措施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具体要求详见实施细则。